113年度拍字第8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崇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陳馮素珠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馮素珠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六、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