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葉永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岡燕服飾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24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此觀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自明。
二、
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24號事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並向法扶會桃園分會(下稱桃園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
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
法律扶助等情,有法扶會專用
委任狀、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在卷
可稽。聲請人既經桃園分會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依上說明,其聲請
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