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明道
相 對 人 邱進賢
邱垂境
邱垂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
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對
被告邱進賢等人提起返還
不當得利之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業經本院認其欠缺
當事人適格,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在案。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即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