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智字第1號
被 告 張煥禎
聯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原 告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法律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