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葉芝帆
被 告 風閣有限公司
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0,547元(計算式:0000000+4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