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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全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柏澤
上列
抗告
人請求保全處分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
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
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