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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威宏即葉永青
上列
抗告
人聲請更生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
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