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綾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年年金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
所載之4份保單,其內容為何,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若干。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