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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雅惠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綾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年年金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所載之4份保單,其內容為何,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若干。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