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票字第208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賴茂平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