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賴育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國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
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分別 》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
系爭本票
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