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巫政澔律師 陳暉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上訴人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加新公司)於第二審始就其主張被上訴人李定紘即締威包裝企業社(下稱締威企業社)所提供之貼標機不具備精準、平穩貼標之功能,未達成契約預定之效用,且無法通過測試等事實,聲請傳喚訴外人朱梅孜、江卓漢到庭作證(見本院簡上字卷第354頁),此一新攻擊方法,並抗辯上開證人可證明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有提出樣本作為報價依據,雙方有把樣本貼好的效果定在契約內等事實。然查,原審並無違背法令致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未能提出上開新攻擊方法之情形,且上開新攻擊方法縱若屬實,亦非發生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且非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對於在原審已提出之攻擊方法為補充,更非於原審已顯著、職務上已知或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開新攻擊方法難認有何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原審提出之情形,故若許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於二審嗣後傳喚朱梅孜、江卓漢到庭作證,則顯失公平。從而,有關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於二審程序始提出聲請傳喚朱梅孜、江卓漢為證人,不僅違背民事訴訟採行續審之法制,輕忽原審所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項規定,駁回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新攻擊方法。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前向被上訴人訂製雙貼標頭機器設備,經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提出品項為「雙貼標頭含支架」,內容包括1、LA1100貼標頭含XYZ軸調整支架、2、LS1000貼標頭含XYZ軸調整支架、3、噴墨機XY軸支架、4、觸控螢幕(下稱系爭設備),價格含稅金為新臺幣(下同)32萬7,600元之報價單(編號:禾加新QLA190925L1-3,下稱系爭報價單)予上訴人,上訴人遂於108年10月7日於系爭報價單蓋印回簽,兩造間乃就系爭設備成立承攬契約,兩造並約定價金給付方式為30%定金9萬8,280元、60%交機款19萬6,560元、10%尾款3萬2,760元,上訴人已於108年10月14日支付定金9萬8,280元予被上訴人。嗣兩造於109年1月7日於被上訴人處廠驗系爭設備後,上訴人於110年7月5日向被上訴人提出支架改短之修改需求,兩造並確認修改費用含稅價格為2,625元(下稱系爭修改契約)。被上訴人於完成系爭設備之施作、改機後,已於110年9月8日將系爭設備交付並安裝於上訴人廠區,系爭設備既已交付予上訴人占有使用,後續因上訴人不停提出設備修改需求,刻意刁難,始致無法完成驗收、提供教育訓練,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上訴人依系爭報價單及系爭修改契約自應給付系爭設備交機款19萬6,560元、尾款3萬2,760元及修改費用2,625元,共23萬1,945元,然上訴人迄未給付,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3萬1,945元及加計自112年5月2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設備係成立 買賣契約;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設備無法將標籤平整貼於瓶身上、貼標時整體機身易震動、標籤浮起等瑕疵情形存在,經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修補改善,被上訴人遲未修補完成;況上訴人於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設備前,業已提供貼有標籤之圓形唇蜜瓶樣品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訂購系爭設備就是為了要將標籤平穩貼在如樣品所示之圓形瓶身,而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設備並未能達成此一目標,顯然系爭設備不具有一般通常之效用,而有瑕疵存在,經上訴人多次催告被上訴人修補,被上訴人遲未修補改善完成,上訴人已於112年3月29日向被上訴人為解除系爭設備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自無須再給付款項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231,945元自屬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 (一)上訴人主張:系爭設備未具備契約之預定效用,且被上訴人經通知後,未採取任何補正措施,上訴人已於112年3月29日向被上訴人為解除系爭設備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兩造間就系爭設備之買賣契約關係既已解除,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前於108年10月14日支付之定金款9萬8,280元,爰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第365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9萬8,280元及法定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依系爭報價單向被上訴人訂製之系爭設備 並未包含輸送帶,故系爭設備僅有出標、吐標之功能,不包含撫標功能,系爭設備並無上訴人所主張之瑕疵情形存在;系爭設備與輸送帶速度無法匹配問題,僅需調整相關參數即可。上訴人解除契約不合法等語,資為抗辯。三、 原審為上訴人本訴敗訴、被上訴人反訴勝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本訴部分:⒈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㈡反訴部分:⒈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萬8,28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簡上字卷第344-346頁) (一)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於108年9月26日提出系爭報價單(編號:禾加新QLA190925L1-3 ),品項為「雙貼標頭含支架」,內容包括1、LA1100貼標頭含XYZ 軸調整支架、2、LS1000貼標頭含XYZ 軸調整支架、3、噴墨機XY軸支架、4、觸控螢幕(即系爭設備),價格含稅金為32萬7,600 元;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則於108年10月7日回簽系爭報價單;兩造並約定價金給付方式為30%定金9萬8,280元,60%交機款19萬6,560 元,10%尾款3萬2,760元;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已於108年10月14日支付定金9萬8,280元予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 (二)兩造於109年1月7日於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處廠驗系爭設備。於110年7月6日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向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提出支架改短之修改需求,兩造並確認修改費用含稅價格為2,625元。 (三)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於110年8月11日至上訴人禾加新公司處安裝系爭設備,因設備高度錯誤不能安裝,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即於110年8月12日派員將系爭設備拆回修改;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另於110年9月8日至上訴人禾加新公司處安裝系爭設備。 (四)因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就系爭設備使用上於111年2月16日提出如原審卷第32頁所示「新碩達貼標機討論會議」之問題清單;兩造乃約定於111年3月16日於上訴人禾加新公司處開會討論;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並就上開問題清單,於111年3月17日向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回覆如原審卷第86-88頁之內容(黑色字體為上訴人問題清單內容;藍色字體為被上訴人所理解上訴人提出之問題需求;紅色字體為被上訴人回覆內容)。 (五)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於112年2月23日寄發八德大湳郵局存證號碼第57號 存證信函予上訴人禾加新公司,主張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向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訂購系爭設備,並要求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開立交機款發票,卻以不斷要求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修改系爭設備及提供報價等要求為由,遲延給付交機款、尾款及修改費用共23萬1,945 元,催告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應盡速交付上開款項。 (六)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則於112年3月3 日發函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表示系爭設備無法滿足上訴人禾加新公司生產條件與規格需求,無法通過驗收,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方會不斷要求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進行設備改善,且就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提出之改善方案,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本已初步同意,卻遲遲不見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進行處理改善,主張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應盡速處理系爭設備改善作業,避免雙方無謂爭訟。 (七)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於112年3月29日以原審卷第111頁所示電子郵件內容向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八)本院簡上字卷第161-229頁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錄內容為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員工江卓漢與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員工劉元鈴於109年1月6日起至109年1月9日 期間之對話內容;本院簡上字卷第231-313頁為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員工江卓漢與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員工劉元鈴於111年11月7 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期間之對話內容。 五、 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㈠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抗辯系爭設備有瑕疵,主張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㈡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依系爭報價單及系爭修改契約請求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23萬1,945元,有無理由?㈢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應給付上訴人禾加新公司9萬8,280元,是否有理由?詳述如下:(一)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抗辯系爭設備有瑕疵,主張解除契約,為無理由: 1、兩造間於108年10月7日以系爭報價單就系爭設備所成立之契約性質為承攬與買賣之 混合契約: ⑴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約定由 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 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準此,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如未就材料之內容及其計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為報酬之一部,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 承攬契約。次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553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⑵經查,被上訴人表示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提供之系爭設備,係以上訴人提供樣品,被上訴人依其樣品規格需求,由被上訴人製作系爭設備,且採分階段付款,須裝機(交機)並測試驗收通過後始能取得全部價金,可見系爭設備係由被上訴人以自己材料依上訴人需求之規格製成物品供給他方,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報價單 所載系爭設備有固定型號,且被上訴人號稱系爭設備 適用性廣泛可應用於各行各業平面高速貼標,且系爭報價單金額並未區分被上訴人設計、施作及系爭設備本身之 對價,顯然系爭報價單契約僅著重財產權之移轉等語。 惟上訴人表示訂購系爭設備係用於將標籤貼於上訴人提供之圓形瓶身,且上訴人主張本件瑕疵即在於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設備無法平穩將標籤貼於上訴人提供之圓形瓶身樣品,顯見兩造依系爭報價單契約對於工作完成之目的性亦有相當之重視,並非單純財產權移轉。是兩造就系爭設備成立之契約,其性質應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應 堪認定。 ⑶兩造間係依系爭報價單就系爭設備係成立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上訴人主張為買賣契約,應有誤認。 2、按稱「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 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顯係著重於工作之完成,故此部分應適用承攬之規定,先予敘明。 3、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設備存有貼標時機身易震動、標籤未貼到正確位置、沾黏、標籤無法平整貼於圓形瓶身即無法撫標等瑕疵情形(見本院簡上字卷第369-385頁),雖提出系爭設備貼標籤於輸送帶上之物品照片(見原審卷第100-102頁)為證;惟被上訴人否認系爭設備存有上開瑕疵,並主張標籤沾黏、位置貼不準之情形,僅須調整系爭設備出標速度與輸送帶速度搭配即可改善;另標籤無法平整貼於圓形瓶身係因上訴人所有之輸送帶上未配置撫標裝置,非屬系爭設備之瑕疵等語。經查: ⑴依系爭報價單所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製之系爭設備僅為貼標頭及調整支架、觸控螢幕並不包含其他,而系爭設備之功能即為出標、貼標,並具備貼標速度調整裝置,可配合產線需求彈性調整貼標速度,此有系爭報價單及功能說明簡介(見原審卷第64-65頁)附卷 可佐,足認上訴人於向被上訴人訂製系爭設備時即已知悉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設備並不包括撫平裝置,應 堪認定。又依系爭報價單所示,系爭設備僅含貼標頭及支架、螢幕,而原審卷第100頁至第102頁照片所示之輸送帶並非系爭設備之一部分,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上開照片所示情形可知,系爭設備確實可將標籤貼於圓形瓶身上,只是無法平整;參以上訴人自行加裝海綿於照片所示輸送帶機器上用以撫平標籤,此有如原審卷第118頁照片可證, 足徵被上訴人主張如原審卷第100頁至第102頁照片所示標籤無法貼平、貼穩於圓形瓶身上此一情況係因上訴人未訂製撫平裝置之緣故,尚屬有據。準此,系爭設備之功能即為出標、貼標籤,若要標籤貼平、貼穩,本無法僅靠系爭設備達成,足堪認定。 ⑵上訴人雖另抗辯於向被上訴人訂製系爭設備時即有提供圓形瓶身樣品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欲以系爭設備將標籤貼於如樣品所示之圓形瓶身上,且系爭設備既為貼標機應具備可以完整貼標之全部功能,倘尚須額外之撫平裝置,被上訴人自應一併報價讓上訴人知悉, 而非提供欠缺平整貼標籤於圓形瓶身功能之系爭設備,據此抗辯系爭設備欠缺撫標功能而有瑕疵 云云。然觀兩造負責聯繫系爭報價單所示契約內容之員工即上訴人員工江卓漢與被上訴人員工劉元鈴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往來內容可知,系爭設備於109年1月7日於被上訴人處廠驗後,上訴人員工江卓漢始傳送影片提出修改要求(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51-153頁);被上訴人員工劉元鈴隨即回覆「現在才要改的話會有費用增加」、「這個機構跟一開始說的不太一樣,而且這個應該更不好調整」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55頁);而由兩造連續之對話內容以觀,上訴人員工江卓漢此時並未主張系爭設備有瑕疵;另被上訴人員工劉元鈴於109年1月9日即通知上訴人員工江卓漢並稱:「工程那邊剛回報,如果要改成影片樣式的話費用會增加6萬5,000(未稅)交期現在重新設計再加上過年等料,預計要到 3月初才能完成」等語;上訴人員工江卓漢隨即回覆表示「用影片中方式做的要比原本的方式貴上6萬5?」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23-227頁),由兩造上開對話內容可推知,上訴人員工江卓漢同樣係認知上訴人於廠驗後提出之系爭設備修改要求,已變更原先系爭報價單成立時所約定應交付系爭設備之規格、結構,且至此階段為止,均未見上訴人員工江卓漢表示系爭設備有任何之瑕疵情形存在。又上訴人另 於110年7月6日確認僅將系爭設備之支架改短,其餘不做修改,經兩造確認修改費用含稅價格為2,625元而另成立系爭修改契約(如不爭執事項第2項所示),足徵上訴人於系爭報價單訂立後,確實另提出修改系爭設備之需求,於被上訴人就修改費用報價後後,後續又再減縮修改之範圍要求,致修改費用僅2,625元,且對於被上訴人主張因修改系爭設備須額外增加費用一節,亦表示同意,足認系爭設備並非係因有瑕疵始須修改,反而係因上訴人變更對於系爭設備之規格、結構要求所生之修改,應堪認定。則上訴人既已變更系爭報價單成立時所要求之系爭設備規格、結構,則上訴人抗辯系爭設備未能平穩將標籤貼於系爭報價單成立時,上訴人提供之圓形瓶身樣品上即屬有瑕疵云云,自非可採。 ⑶又被上訴人已於110年9月8日至上訴人處完成系爭設備之安裝。雖上訴人於111年2月16日就系爭設備使用上提出討論會議問題,被上訴人並於111年3月17日回覆相關內容(詳如本件不爭執事項第4項所示),然此尚不足以證明系爭設備本身有何瑕疵存在,且細譯上訴人提出之問題內容,均為系爭設備與上訴人本身所有之輸送帶運作如何互相配合之問題,而被上訴人表示可以透過調整輸送帶上之參數,調整出標速度而改善標籤貼不準、沾黏等問題,自難認系爭設備有何瑕疵存在。至於上訴人抗辯標籤無法平整貼於圓形瓶身即無法撫標之情形,兩造均不爭執係因未具備撫標裝置,惟上訴人依系爭報價單所訂製之系爭設備本即不含撫標裝置,業如前述,則上訴人以系爭設備本身即不具備之功能,主張系爭設備欠缺該功能而有瑕疵,顯屬矛盾,自不可採。 4、從而,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難認上訴人就系爭設備有瑕疵一事以盡其舉證證明之責,則上訴人抗辯系爭設備有瑕疵,其得於催告被上訴人修繕而被上訴人拒絕修繕後,主張解除兩造間就系爭報價單所示之契約關係 等情,同屬無據,自非可採。 是以,兩造間就系爭報價單及系爭修改契約所示之契約關係,並未經上訴人合法解除,應堪認定。 (二)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依系爭報價單及系爭修改契約請求上訴人禾加新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23萬1,945元,為有理由: 1、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2、本院認定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設備有瑕疵,則被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報價單,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設備交機款19萬6,560元、尾款3萬2,760元及依系爭修改契約請求修改費用2,625元,共23萬1,945元,其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是均引用之。 (三)上訴人禾加新公司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締威企業社應給付上訴人禾加新公司9萬8,280元,無為理由: 1、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2、本院認定上訴人既無法證明系爭設備存有瑕疵,則其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及第365條規定,主張解除兩造間就系爭設備所成立之契約關係, 即屬無據,是以,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領之價金9萬8,280元,自非可採,應予駁回,其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是均引用之。 六、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報價單及系爭修改契約所示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3萬1,945元,及自10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反訴請求上訴人返還定金9萬8,2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本訴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就反訴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均 核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陳俐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一: | | | | | | | | 你的大頭照也太囂張!是想稱霸歐洲喔?! 明天你們幾點要來啊? | | | | | | | | | | | | | | | | | | | | 這種裝扮應該是會上當地新聞的等級 如果不是聖誕節的話 哈哈哈哈哈哈 應該只有 萬聖節 可以接受吧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囉! 另外來廠驗記得帶6成驗機票唷 (傳送貼圖) | | | | | | | | | | | | | | | | | | | | 沒有輸送帶,不知道你要怎麼試貼耶 那時候是說廠驗看機台是不是OK,出標,人機 然後 看了OK 就約時間去你們那裝機 | | | | | | | | | | 恩恩 所以去裝的時候給六成票? 然後1成尾款,年前這樣OK? 你們明天驗完應該會直接約這周裝吧? 還是裝的時候又不一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了 車停哪? (未接來電) 不要睡了 (傳送網址) 影片來囉 | | | | | 哈哈ㄏ 好唷 我們研究一下,不過現在才要改的話會有費用增加 這個要先說 | | | | | | | | | | 這個還要再評估,不過這個機構跟一開始說得不太一樣,而且這個應該更不好調整 他只是用氣壓缸把標籤放在吸氣孔前面,標籤尺寸變了一樣要調整阿? 不太懂 你們老闆怎麼說不用調? | | | | | | | | | | | | | | | 你們評估此方案 覺得對於操作工來說 是比較複雜的就是? | | | | | 這種機構我們也有做過,結構不一樣 多了氣壓缸這個價格一定比較高 主要是標籤大小跟貼標頭模式無關,不管是這個氣壓缸把標籤送到吸氣孔前 還是 我們用吹氣放,客戶都一定會需要因為標籤變動去稍作調整,就像你們的機台 也要換東西一樣 我們是覺得,單純記手輪參數跟搖手輪還比較單純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老大,你們是要來我們這開會時討論怎麼改跟報價嗎? | | | | | 歹勢 昨天出差一整天 回來都晚上12點了 一直沒時間看手機 問你一個問題 你之前有跟設計的說過 我司要做的瓶型是哪種嗎? | | | | | 有阿,口紅跟唇蜜類阿,只是那天說到的凹槽部分,先前提供標籤的圖 上面看不出來,如果只是依圖的話其實感覺不會有凹曹的問題 (傳送照片) 另外 這個尺寸 是 你們先前開的,所以他們是用這個尺寸去抓 但是照那天你們老闆的說法是,她可能的標籤尺寸 大小範圍,還有底部凹陷深度可能更大. 這個 "可能更大/更小/更凹" 但是沒有提出明確數據的話 很難處理 | | | | | 實際樣品也帶去過貴司,一起討論過幾次,不能說我司都沒有提供樣品。設計在設計前,也可以提出,請我司提供樣品參考,是吧 | | | | | 不是說沒有提供樣品 是說那天老闆有提出 要更深 尺寸更大 這個部分 | | | | | | | | | | 他是指機台測試的樣品 當時開會討論有提供幾隻參考,當時有說需要樣品測試,但是貴司是說那時候只有那些 所以也沒有留給我們 我剛問工程他那邊已經在估算,下午開會會給我 估價跟預計修改時程,拿到後我立刻跟貴司回報 | | | | | | | | | | 開會的時候啊.那時候也有討論到透明標籤的部分 就像那天拿的標籤,開會的時候也有說,如果是有條碼的完全白底黑字區塊 | | | | | 就可以用一樣的電眼,如果是都透明的 就要另外討論用透明標電眼,或是如果標籤有金屬 反射 也可能要用其他電眼 當時也是說先用一般的 如果是針對 吸頭尺寸的部分 我們是想說是不是直接裝機測試,再來調整討論,因為我們的經驗應該是可以的,不然沒有輸送帶 其實這樣測試效果也有限 改成像影片樣式的部分.下午他們開完會會給我回覆,但是也是想說是不是裝機測試後 再決定,因為那個影片他也是需要調整手輪,只是手輪應該是再後面的位置 | | | | | 開會時有討論到透明標籤的問題 但真的沒跟我說要樣品來測試 因為當時都還在討論階段 還沒有決定要購買 就不會講到需要樣品來測試的問題阿 | | | | | | | | | | 等等喔 他們是跟我說 用吹氣將標籤吹倒貼標頭上的方式 精度上會有問題 所以才想要改成穎片中的方式 影片中 | | | | | 恩恩.了解,這個部分是不是先裝機 試過之後 看看精度如何?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太明白這個部分的意思? 速度40不是先前開的速度?? | | | | | 我是指 我其他的訂單 這個只是我們合作的第一台 是速度慢的 | | | | | | | | | | | | | | | 工程那邊剛回,如果要改成影片樣式的話費用會增加台幣6萬5000 (未稅) 交期現在重新設計再加上過年等料. 預計要到 3月初才能完成 | | | | | | | | | | 因為本來的結構有的地方 要改掉.要重新設計跟發料處理 是的,修改費用 | | | | | | | | | | 因為要重新設計,還要將原先的處理再改,會比較麻煩 如果可以,我們會傾向先裝機測試,畢竟實際狀況都還沒有看到,說不定實際使用狀況會OK,根本不會討論到要不要修改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江先生您好,針對驗收表格再請幫忙盡快確認回覆,謝謝 距提供表格已過了三周多,且也馬上要年底了,很希望這個案子可以在今年內完結結案,謝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問是怎麼聯繫呢? 回復修改檔案嗎?還是要電話討論嗎? | | | | | | | | | | 如果有修改檔案的話,再麻煩先提供修改檔案,我們好先確認細節,不然電話說也不太清楚 再麻煩下午先提供檔案,謝謝 | | | | | 人在外面 先打這些給您看一下 --------- 貴司工程師調整好機台後 開始持續生產 生產過程中不能調整機台 一整卷標籤跑完 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不能有皺褶&氣泡 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 &氣泡&內凹 | | | | | 貴司工程師調整好機台後開始持續生產 生產過程中不能調整機台 一整卷標籤跑完 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請問如何持續生產?一整卷標籤數量是多少?如何判定不良率? 請提供標準及細節 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不能有皺褶 &氣泡 =>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 | | | | 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氣泡&內凹 =>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以上為我司回覆, 還請確認 | | | | | 江先生 您好,請問針對上周貴司提供三點貴司是否有後續回覆? 從上周貴司提出議題至今已近一周,是否可協助盡快回覆? 目前貴司回覆皆需要一周甚至多周,還請貴司考量此案 已歷時多年,並已進入12月,還望盡快處理,並於今年內可確認後續並順利結案1.貴司工程師調整好機台後 開始持續生產 生產過程中不能調整機台 一整卷標籤跑完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請問如何持續生產?一整卷標籤數量是多少?如何判定不良率? 請提供標準及細節2.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不能有皺褶 &氣泡=>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 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3.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 &氣泡&內凹=>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 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謝謝 | | | | | | | | | | 您好,請問您回OK 是指上述議題同意我思回覆嗎? 若2/3點確認OK,還請一併確認第1點貴司預計如何判斷?會是同意以我司最初驗收表進行?還請您確認一下,以便後續進行,謝謝 | | | | | | | | | | 請問預計何時方便回覆?我司提出的回覆是上周您提出後便當日回覆您,現在過了一周您的回覆卻是收到訊息討論後回覆我司,這樣又過一周? 還請協助確認所需時間,才好向公司回報 | | | | | | | | | | | | | | | 1.貴司工程師調整好機台後 開始持續生產 生產過程中不能調整機台 一整卷標籤跑完 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請問如何持續生產? 一整卷標籤數量是多少? 如何判定不良率?請提供標準及細節 =>判定不良率: 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不能有皺褶&氣泡 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氣泡&內凹 2.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不能有皺褶&氣泡 =>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買貴司設備前,就有提供產品給貴司評估,依造提供的產品來製作,實屬保證範圍 3.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 &氣泡&內凹 =>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 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買貴司設備前,就有提供產品給貴司評估,依造提供的產品來製作,實屬保證範圍內 | | | | | 12/1禾加新 1.貴司工程師調整好機台後 開始持續生產 生產過程中不能調整機台一整卷標籤跑完 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12/1 NEO => 請問如何持續生產? 一整卷標籤數量是多少? 如何判定不良率? 請提供標準及細節 12/9禾加新=>判定不良率: 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不能有皺褶 &氣泡 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 &氣泡&內凹 12/15 NEO =>a.請確認貼標頭作動生產方式為: 調整好貼標頭後,開始持續出標測試,取一平整表面無突起的產品,標記出產品欲貼標位置,擺放於固定位置,出標貼於產品上 若貴司對以上貼標頭作動有 異議,請明確列出細節/步驟,何為貴司所謂生產? 一整卷標籤,請問是多少張的標籤? b.不良率部分, 貼標頭原設定為 上貼:若產品本身為平整,則標籤貼上應為平整,不能有皺褶&氣泡,此部分我司同意可作為驗收標準 但以先前貴司提供樣品來看,產品貼標處有貴司收縮膜線故有明確突起,若貴司可接受此類狀況,並以此樣品為驗收標準,則我司可接受驗收標準修改同提供樣品,並加註每次貼標位置偏移在上下左右各+-1mm內 端貼:若產品本身為平整,且標籤尺寸需小於貼標範圍至少上下左右各+-1mm以上,則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 &氣泡&內凹 但以先前貴司提供樣品來看,產品貼標處外高內凹,且貼標範圍比標籤小故標籤有明確下凹,且有皺褶及氣泡,若貴司可接受此類狀況, 並以此樣品狀態為驗收標準,則我司可接受驗收標準修改同提供樣品,並加註每次貼標位置偏移在上下左右各+-1mm內 12/1禾加新 2.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不能有皺褶 &氣泡 12/1 NEO => 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 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12/9禾加新=>買貴司設備前,就有提供產品給貴司評估,依造提供的產品來製作,實屬保證範圍內 12/15 NEO => 同上所述 上貼:若產品本身為平整,則標籤貼上應為平整,不能有皺褶 &氣泡,此部分我司同意可作為驗收標準 但以先前貴司提供樣品來看,產品貼標處有貴司收縮膜線故有明確突起,若貴司可接受此類狀況, 並以此樣品為驗收標準,則我司可接受驗收標準修改同提供樣品,並加註每次貼標位置偏移在上下左右各+-1mm內 另貴司輸送帶為貴司自行製造產品,本就不屬我司負責範圍,若須我司負責輸送帶可能造成的差異,請添購含輸送帶的貼標機台 12/1禾加新 3.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 &氣泡&內凹 12/1 NEO => 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 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12/9 禾加新=>買貴司設備前,就有提供產品給貴司評估,依造提供的產品來製作,實屬保證範圍內12/15 NEO => 同上所述 端貼:若產品本身為平整,且標籤尺寸需小於貼標範圍至少上下左右各+-1mm以上,則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 &氣泡&內凹 但以先前貴司提供樣品來看,產品貼標處外高內凹,且貼標範圍比標籤小故標籤有明確下凹,且有皺褶及氣泡,若貴司可接受此類狀況, 並以此樣品狀態為驗收標準,則我司可接受驗收標準修改同提供樣品,並加註每次貼標位置偏移在上下左右各+-1mm內 貴司輸送帶為貴司自行製造產品,本就不屬我司負責範圍,若須我司負責輸送帶可能造成的差異,請添購含輸送帶的貼標機台 (傳送照片) (傳送照片) (傳送照片) 以上還請貴司盡快回復,光驗收標準確立已耗時多月,無法有效進展,還請貴司"詳細列出明確的動作,步驟,內容"以便加快處理速度 | | | | | | | | | | 謝謝您的冬至祝福,請問針對我司上周的回覆,已過一周,貴司是否有更新後續? | | | | | | | | | | 請問會是何時呢?這周今年就結束了?或是有其他聯繫人可以確認?這樣一直等我也很難跟公司交代 | | | | | 畢竟 這周內回覆,就是兩周後才接到貴司的回覆?且一直在討論請貴司詳列細節跟動作步驟,沒有明確的進展 | | | | | | | | | | | | | | | | | | | | 您好,今天已經周五,上周有答應這周回覆,目前都還沒後續? 上週您於LINE上告知,因年底較忙,月初這周一定會給我們回覆 但今天也已經周五,目前都沒收到貴司的任何訊息,若一直是以這樣模糊及慢回覆的方式進行對談,著實令我很難回報內部及相關部門 還請貴司針對欲修改部分,盡快提供確實的步驟或是同意我司驗收報告標準 以利農曆年前能有明確的作法,不然後續我這邊很難繼續,仍將回到會議前的狀況,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以上還請盡快確認, 謝謝 | | | | | 早上好 年底較忙時有說下週回覆您 但沒有提到"一定"因為很多細節需要考量 所以回覆較慢 且沒有您說的模糊方式回覆 不便之處還請見諒 我司也想盡快完成此案 這週也會再次開會討論一些細節部分 有進一步確認 會立馬告知您 非常感謝 | | | | | 江先生您好,針對您今天的回覆,我有轉給公司內部,實在是因此案歷時多年,重新開始討論後進展過於緩慢,無明確後續 依貴司告知的這周時間開會討論確認,公司已對我下達指令,若這周五 1/13 都還沒收到貴司的後續處理細節,將直接轉交給公司法務處理,並於下周發送存證信函,請貴司即刻驗收付清尾款,不然只能交由司法處理 此部分已非我所能處理的權責範圍,還請貴司務必協助這周內回覆明確處理方式,雙方都能過個好年,謝謝 | | | | | 早上好 驗收時,模擬客戶端生產方式,人工放瓶後,上貼完接著端貼,需跑完一整卷標籤,標籤數量約為00000-00000張,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驗收標準在111/11.25就已提出 貴司工程師調整好機台後 開始持續生產 生產過程中不能調整機台 一整卷標籤跑完 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服貼,不能有皺褶 &氣泡 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皺褶&氣泡&內凹 關於您提供的樣品照片,跟我司之前提供的,有些細節不同,是否要再確認一下,感謝 (傳送照片) | | | | | 江先生 您好,貴司今日提出內容與2022/11/25相同,此部分我司也提出不同的意見,多次想進行討論,截至今日歷時一個多月,貴司除了提出標籤數量外,未提出其他確切回覆,僅就先前內容重複貼上,著實另我司很難感受到貴司有想要積極結案的想法 已多次表明貴司購買的機台僅為”貼標頭”,貼標頭的功能為”出標/吐標”以驗收報告上所寫的吐標上產品部分可以接受,但此標準若因貴司產品非平整或是貴司設備因素影響,則不在保證範圍內 貴司輸送帶為貴司自行製造產品,本就不屬我司負責範圍,若須我司負責輸送帶可能造成的差異,當初即應直接添購含輸送帶的貼標機台 我司可協助調整貼標頭, 以配合貴司輸送帶的速度參數進行貼標,但是此僅為我司的友好協助, 若要將因貴司輸送帶/機台可能造成的貼標精度影響,歸咎在我司身上, 作為驗收標準來判定, 此部分我司絕不可接受 另貴司現下提供照片, 解析度較低,但底標仍可看出有不平整處及反光, 上貼處原照片中雖看不出膠膜線,但從不同角度光線,或是人手觸摸皆可明顯感受到突起,此部分皆為貴司原產品狀態, 請貴司自行確認,若有疑慮也可至我司以實際樣品判斷 針對此部分,我司也已明確表明,若接受以樣品狀態為標準進行驗收,我司可接受,但貴司始終未進一步確認, 一昧要求與樣品不同狀態的驗收標準,並不停貼上同樣回覆,這樣的構通,實在無法讓我司相信貴司有意進行此案 同先前說明, 此部分已非我所能處理的權責範圍, 還請貴司務必這周內針對我司提出要點給予明確處理方式,抑或後續只能轉交法務處理 (傳送照片) (傳送照片) | | | | | 以下回覆貴司: 1.我司已多次說明:因貴司的貼標設備無法達到我司需求,導致案子無法持續進行。 除了貼標無法達到驗收標準需改善外,之前也有提到,貴司要改善機身晃動問題,加強結構,也都遲遲未進行,我司也感受到貴司沒有想真正地解決問題。 我司對於此案非常重視,或許因文字是冰冷的,才讓貴司誤會。 2.至於複製貼上,是因為驗收標準早就有提出來,非常基本且簡單,不知為何貴司一直說我司遲遲未進一步確認?這樣的回覆方式,實在無法讓我司相信貴司有意進行此案。 我司的驗收標準: a)貴司工程師調整好機台後,開始持續生產,生產過程中不能調整機台。 b)一整卷標籤跑完,產能40bpm,不良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c)上貼:標籤貼上後需平整服貼,不能有皺褶 &氣泡,若因產品上的收縮膜撕裂線,造成標籤服貼產品後,如圖中(1)所示,我司可接受。 d)端貼:標籤貼上後,不能超出底部圓周,不能有氣泡&內凹,如圖(2)中些許的皺褶,我司可接受。 昨日提供之照片,是在2019/10/16提供,並非新提供。若因我司輸送帶/機台可能造成的貼標精度影響,則不會歸咎於貴司。 3.之前提供給貴司的樣品,是示意需貼標的位置以及用這支瓶型來設計機台,並無商議此樣品,就是當作驗收標籤是否有貼好的樣品。 (傳送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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