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張瓊玲
本件應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
上訴人聲請詢問證人楊瓊蓉,故有
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