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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林啟勝  

被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