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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劉奕鐘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  訴  人  景泰遊覽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奕仁  
被上訴人    王珍瑛   
            陳治嘉  
            朱威宙  
            鍾梅珠  
            劉清漢  
            陳文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113年度簡上字第29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