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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上訴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訴訟代理人  李名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故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14年4月21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