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4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玉棋 
            陳嘉萱 
            羅敬棋 
被      告  劉宸華(原名劉仁頌)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上字第4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按被告目前在監,經本院詢問其是否欲出庭,其已表明不願出庭,有其出庭意願表附本院卷第53頁可參附此敘明),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上午7時1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前往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中壢中美店),徒手竊取放置於便利商店店內架上之XO白蘭地洋酒1瓶、軒尼詩白蘭地VSOP洋酒1瓶,總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450元,得手後將上開洋酒藏放於其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開,致原告受有7,450元之財產損害。又被告上開行為業經鈞院以112年度壢簡字第91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在案,經被告提起上訴,再經鈞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72號判決駁回上訴(下分稱系爭刑案一審、二審,合稱系爭刑案)而確定在案,是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原告店內,並徒手竊取放置於店內架上之XO白蘭地洋酒1瓶、軒尼詩白蘭地VSOP洋酒1瓶,總價值共計7,450元,致原告受有7,450元損害之事實,業據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其並因此經系爭刑案一審判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再經系爭刑案二審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卷核閱無訛,並有系爭刑案判決書附本院可參,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則原告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0月21日,參簡上附民字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450元及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