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06號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已結案多時,且
聲請人為訴外人,然系爭事件揭示於台灣公司網網站上,多數參訪該網站之客戶不知實情進而臆測,聲請人不
堪其擾,
爰聲請遮蔽系爭事件,或遮蔽聲請人名稱,以保護聲請人之隱私及名譽等語。
二、
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
適當方式,公開
裁判書。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按此規定,法院原則上應公開
裁判書之全文,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例外為不公開。
上開其他法律,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之名稱,並
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指有關病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系爭事件亦非依法對裁判書之公開設有限制之類型,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本文規定,其名稱自應
予以公開。聲請人求為遮蔽,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