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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斌煌 

相  對  人  曾于瑄 
            崔傳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現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929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繫屬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近日將就聲請人名下不動產進行拍賣;聲請人已就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若繼續進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就上開執行事件,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並無所謂一事不再理用,倘於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仍得聲請更行裁定;但於裁定確定後,其內容若無不能實現之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929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對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48號受理在案等情,均已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核對無誤。惟聲請人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已對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民國113年3月20日113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539,730元供擔保後,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該裁定既無內容不能實現之情事,僅係因聲請人尚未供擔保致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其就同一執行事件重複聲請停止執行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