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瑞翔
傅煒煊
相 對 人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呂源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含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
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