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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瑞翔   
            傅煒煊   



相  對  人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含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