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王銓傑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確認筆錄內容有無重要陳述漏未記載,
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之原告,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
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並無該日期之言詞辯論
期日,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實
無訛,則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