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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銓傑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筆錄內容有無重要陳述漏未記載,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之原告,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並無該日期之言詞辯論期日,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實無訛,則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