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文斌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47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對於承辦
司法事務官聲請迴避,
惟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裁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
本件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