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3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次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準此,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聲請人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3號事件之當事人,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指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雖具狀聲請交付本院
上開案件庭期之錄音光碟,然觀聲請人之
聲請狀,並未敘明聲請
本案法庭錄音光碟用途,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
揆諸前揭說明,自
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