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交付民國113年9月5日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審判期日有關法官、
兩造當事人在本院之訊問內容、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為
本件訴訟之原告,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無法據此認定聲請人係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經本院函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正,惟聲請人仍未補正,僅回應「答覆
鈞院法官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9月5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由鈞院113年生字第232號受理,聲請人於113年12月3日受到鈞院法官函覆公文通知書,已請書賞表明清楚原告等人在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起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審理的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燒錄卷內文書之證據所得之資料」等語,有陳述意見回覆狀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3-14),聲請人既未說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難認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