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陳智榮
相 對 人 范鈞智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14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
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