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丁玥芙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
相對人持本院112年度壢小字第381號判決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強制
執行,
惟聲請人已就前開判決提起
上訴,然
執行事件
查封之財產一旦
拍賣勢難
回復原狀,為此願供
擔保,請准於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17號判決確定前
停止執行等語。
二、
按強制
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
執行程序亦屬強制
執行程序,於假
執行程序實施中,除得根據法院依聲請或
依職權所為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預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以避免被強制
執行外,殊無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
停止強制
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中壢簡易庭以112年度壢小字第381號小額民事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23,98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
執行之宣告,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小上字第117號案件審理中,相對人於113年5月1日持
上開小額民事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假
執行之強制
執行,經本院民事
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9179號受理在案,尚未終結,
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民事訴訟及
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固對上開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提起
上訴非屬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
停止強制
執行之事由,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
假執行之
上訴,先為辯論及
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45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之
上訴準用之,聲請人為避免被強制
執行,得依上開規定另行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宣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
假執行,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