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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張語宸  
代  理  人  林育生律師
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重景、王卉妤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0號事件之原告,為核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前段規定,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並不取代筆錄,當事人爭執筆錄與法庭活動之實情不符者,應具體指明相異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執前詞,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倘認筆錄記載有所錯漏,應具體指明其錯漏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其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