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訴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當事人魏明雄之
債權人,現因代為辦理
繼承登記之事件,需
上開訴訟事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爰請求核發付與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
按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聲請人既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聲請核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