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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訴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當事人魏明雄之 債權人,現因代為辦理 繼承登記之事件,需 上開訴訟事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爰請求核發付與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 按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聲請人既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聲請核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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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