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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訴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魏明雄之債權人,現因代為辦理繼承登記之事件,需上開訴訟事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請求核發付與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聲請人既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聲請核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