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准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9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之卷內文書,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
電子卷證。
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
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參與調解人,
兩造先前均有調解意願,聲請人亦有意願參與兩造調解,以定紛止爭,聲請人所參與調解之項目及金額須與相關保險之承保保險公司協商,以利調解之續行,聲請人有閱覽卷內文書,以了解兩造各請求項目及金額,以及兩造書狀及攻擊
防禦方法等內容之必要,俾與保險公司協商可理賠項目與金額,以利參與及有利於
本件兩造調解並最終成立調解可能之努力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中相關工程施作之廠商,且經原告聲請參與調解(本院卷一第221頁),並經
被告聲請對其告知訴訟(本院卷四第245至247頁),復經系爭事件之兩造
均同意聲請人閱卷,有本院113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17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