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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高玉燕  
            高玉蓉  
共同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相  對  人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林秋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方及理由欄第三項第1行關於「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