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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陳靖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