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