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靖榆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間
聲請再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