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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
聲請
人 楊晉聲
上列再審
聲請人
與再審
相對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