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江妮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履行更名協議,須具體說明被告應同意將何份合約書之何欄位變更為何人)。
二、
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
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請提出
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合約書及原告因更名可得受之利益為若干。
五、上開補正狀、
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