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林威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崇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1,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