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晴愉即林秋萍等間請求塗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7,67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姓名及地址不完整,亦未將林傳泉之全體
繼承人均列為被告,本院已調閱分割繼承登記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
閱卷並補正,補正之起訴狀及後附書證均須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