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台灣鍛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法條之立法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02,220元,及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
本件原告係於113年9月30日起訴,則自113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9月29日所生利息部分詳如附表所示為79,7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數額已可確定,依上開
法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781,964元(計算式:9,702,220元+79,744元=9,78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利息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