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經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傅梅英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價額為52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計為1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