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廖家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
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亦請就每位被告分予明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