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變更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兩造間簽定之桃園市蘆竹羽球館營運移轉案委託營運管理契約,土地年租金應自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酌減為45萬元,
期間係自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則即應以原告請求調降之租金差額即75萬元,再以6年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
是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計算式:750,000×6=4,500,000)。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狀
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係依據
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請求
被告將溢繳租金1,312,500元本息返還予原告,經核包含於
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經濟目的範圍內,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