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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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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泛太不
            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林家煌、駿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沈聰閔等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13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人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總計新台幣1,600,750元)及如附表二各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1,40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件:(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利息:
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
1  
2015年10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4年10月1日
113年11月4日
(9+35/365)
15%
61,397.26元
2015年11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4年11月1日
113年11月4日
(9+4/365)
15%
60,823.97元
2015年12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4年12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340/366)
15%
60,270.49元
2016年01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1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309/366)
15%
59,698.77元
2016年02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2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278/366)
15%
59,127.05元
2016年03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3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249/365)
15%
58,604.79元
2016年04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4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218/365)
15%
58,031.51元
2016年05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5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188/365)
15%
57,476.71元
2016年06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6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157/365)
15%
56,903.42元
10 
2016年07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7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127/365)
15%
56,348.63元
11 
2016年08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8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96/365)
15%
55,775.34元
12 
2016年09月月費
利息
45,000元
105年9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65/365)
15%
55,202.05元
13 
2016年份全國廣告基金
利息
60,750元
105年1月1日
113年11月4日
(8+309/366)
15%
80,593.34元
合計
780,253元
㈡請求合計:
2015年10月至12月月費13,500元+2016年廣告基金(1-9月)60,750元+2016/1-9月費405,000元+違約金1,000,000元=1,600,750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月費利息+2016年全國廣告基金利息=780,253元;合計1,600,750元+780,653元=2,381,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