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原 告 力豪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呂紹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6,495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