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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被      告  駿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被      告  林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所敘明。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被告等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3,679元及其各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頁)。
 ㈡上開聲明其中63,279元之各應給付之日如附表所示,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6日時(本件起訴日為113年11月7日,見本院卷第1頁),已確定之金額為85,5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與原告於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之2,703,679元,合併計算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㈢故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89,271元【計算式:2,703,679元+85,592元=2,789,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各應給付之日(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1,093元
104年10月1日
113年11月6日
15%
28,796元
2
利息
21,093元
104年11月1日
113年11月6日
15%
28,528元
3
利息
21,093元
104年12月1日
113年11月6日
15%
28,268元
小計
85,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