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寬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確認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或無效,
非以
人格權及
身分權為
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