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910,765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0,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