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李寶珠
李辰浩
李銣琳
李雅娟
李銣珮
共 同
賴邵軒律師
被 告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移轉
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之先、
備位聲明均係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1至6所示之建物(以下合稱
系爭建物)之
假扣押登記及
查封登記塗銷後,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變更或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及共有,是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算之依據,依系爭建物113年之房屋稅繳款書顯示現值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076,7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