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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遺產之分割,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記載被告為公同共有人,並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然被告之姓名、居所、原告究竟要代位分割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債務人應繼分為何?其餘全體繼承人為何人?是否已將全部遺產列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均未見原告表明,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本院業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及適格之當事人、正確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包含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原因事實(包含原告究竟要代位分割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債務人之應繼分為何?)之起訴狀,該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正確完整,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