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侑格建設有限公司
原 告 黃正園
劉文娟
共 同
被 告 林美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美雲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分別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等語,又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