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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保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懿晃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瑋即易大工程行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為:「被告劉嘉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146元,及其中165,215元自113年10月6日起,106,878元自113年11月6日起,79,053元自113年12月6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張紋應給付原告324,522元,及其中107,276元自113年10月6日起,129,051元自113年11月6日起,88,195元自113年12月6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又原告係於113年12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至113年12月4日止之利息,其等之數額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劉嘉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2,9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被告張乃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5,9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二,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二者合計678,84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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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萬1,146元)
1
利息
16萬5,215元
113年10月6日
113年12月4日
(60/365)
5%
1,357.93元
2
利息
10萬6,878元
113年11月6日
113年12月4日
(29/365)
5%
424.58元
小計
1,782.51元
合計
35萬2,929元

==========強制換頁==========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萬4,522元)
1
利息
10萬7,276元
113年10月6日
113年12月4日
(60/365)
5%
881.72元
2
利息
12萬9,051元
113年11月6日
113年12月4日
(29/365)
5%
512.67元
小計
1,394.39元
合計
32萬5,9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