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大金御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雅麗
旭晴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125元(即如附件所示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與
執行費用8,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