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文禧即鴻昌房屋廣告企業社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9,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